分红险“限高令”升级版来袭!金监总局重磅发文:规范人身险司分红险分红水平;杜绝“内卷式”竞争,敦促行业良性发展…
继去年3月一纸“限高令”之后,监管部门近日再发文,加强分红险分红水平的监管、尤其是杜绝机构间“内卷式”竞争的主旨已经明晰。
6月19日,《险企高参》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分红险分红水平监管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函》)。继2024年8月《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之后,从分红险分红水平的角度出发,对提升分红保险可持续经营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监管意见。
《意见函》共计6条内容,其核心主旨是要求各公司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对分红险分红水平“限高”,进行风险防范,提升分红保险可持续经营水平,避免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持续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意见函》提出,各公司应遵守相关规定,平衡分红险预定利率与收益,审慎确定分红水平,并依据精算规定提高业务质量,遵循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审定可分配盈余。同时,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决策与信息披露,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金发〔2024〕18号)要求,平衡好分红保险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每个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实际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各产品年度分红水平。二、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2015〕93号),持续提高分红保险业务质量,按照资产负债相匹配、财务与精算硬约束、投资收益可支撑、分红水平可持续的原则,以集体会议方式审定各分红保险产品的年度可分配盈余。三、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分红保险分红水平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决策程序,规范信息披露,明确产品、精算、投资、财务、合规、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部门职责和具体责任人员。
针对科学规范确定分红保险账户分红水平,《意见函》要求保险公司确定分红水平需审慎论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须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各公司应当科学规范确定分红保险账户分红水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充分论证拟分红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交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一)拟分红水平对应的投资收益率,超过公司分红保险账户过去3年平均财务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的较低者的;(二)分红保险账户特别储备为负值,或者当期分红实施后分红保险账户特别储备将为负值的;(三)设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即客户收益率,含预定利率和浮动收益率,下同)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的;(四)公司监管评级为1-3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人身保险业过去3年平均财务收益率(3.20%)的;(五)公司监管评级为4-5级,且分红保险账户拟分红水平超过产品预定利率的;(六)公司产品、精算、投资、财务等资产负债管理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情形。
此外,《意见函》强调各公司需承担主体责任,维护分红保险消费者权益,合理设定分红水平并加强沟通与舆情引导,防范风险。同时,应坚持稳健经营和长期主义,杜绝“内卷式”竞争,监管部门将对违规行为采取约谈、整改、扣分等措施。
五、各公司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分红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在设定实施分红水平过程中,要做好解释沟通和服务工作,引导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要加强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坚决防范流动性风险和群体性事件。六、各公司要稳健经营,坚持长期主义,把资产负债管理理念贯穿保险产品和服务全流程全周期。不得偏离账户的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实际情况,随意抬高分红水平搞“内卷式”竞争,扰乱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将加强数据监测,对于违反监管要求的,将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评级扣分等监管措施。
对分红险分红水平进行“限高”在去年就已有调整。2024年3月25日,监管部要求部分中小险企万能险结算利率上限下调至3.3%,而大型险企的结算利率上限进一步下调至3.1%。同时,分红险的分红水平也要参照万能险执行。
分红水平调整后,效果显而易见,但同时也让分红型产品红利实现了大幅下降。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现已披露数据的险企平均红利实现率低于100%,且有多款产品红利实现率未达50%。而在2022年,有近7成的产品达成或超过100%的红利实现率,平均值在106%。
进入2025年,分红险产品的实际表现依然承压。就在近期,新华人寿、大家养老、瑞泰人寿、德华安顾人寿、恒安标准人寿五家险企率先公布2024年度分红险的现金红利实现率。从他们的红利实现率来看,132款产品中,约三分之二红利实现率未达到100%。
根据公开披露数据,新华人寿分红型保险产品中,共计21款产品公示了现金红利实现率。其中7款产品的红利实现率超过100%,最高达122%;其余14款产品的红利实现率在55%至90%区间。
作为首次公开披露红利实现率的大家养老,其公示的3款分红险产品现金红利实现率均达到100%。
瑞泰人寿所披露的6款分红险产品,均实现100%。其中3款产品达140%,另外3款产品实现100%。
在德华安顾人寿披露的41款分红险产品中,现金红利实现率呈现明显分化:34四款产品实现率为50%,7款产品则达到114%的较高水平。
恒安标准人寿公布了61款分红险的现金红利实现率,其中超过30款产品的现金红利实现率为100%,其他产品在不同保单生效时间,现金红利实现率有所差异。
其中,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单生效区间在2020年8月1日之后的,现金红利实现率为306%;保单生效区间在2020年7月31日之前的,现金红利实现率为80%。恒安标准聚鑫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红利实现率为25%,在该公司公布的产品中,现金红利实现率最低。
实际上,监管部门对于分红保险业务质量的关注在去年就已有明确发文指导。2024年8月《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重点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在演示过程中,要平衡好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实际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资产配置和预期投资收益率设定演示利率,以合理引导客户预期。”
在当前长端利率快速下行的背景下,传统固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相对较高,而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可能因市场利率下降而难以覆盖负债成本,从而面临“利差损”风险。与之对应的,分红型的预定利率相对较低,且其收益结构为“保底+浮动”,能够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负债资金成本,缓解“利差损”风险。站在行业角度上看,减低负债端成本,强化资产负债统筹联动,已是行业或主动或被动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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