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号与保单信息不一致被拒赔,法院判了:赔
某车辆在公路行驶时与石墩发生碰撞,导致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车主欲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的车牌号与保单中的车牌号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车主认为投保车辆即为事故车辆,除车牌号不一致外,其他车辆登记信息均一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车辆损失的责任。(鲁法案例【2024】398)
早前,海门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肇事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其他车辆损坏,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为肇事车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指出,肇事车辆提供的保单登记车牌号为桂B*,但在发生事故时,交警部门认定的车牌号却为苏F*,两者不一致,案涉车辆并非该公司承保车辆,不应承担理赔责任。肇事车辆车主却认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就是苏F*,具体为何保单登记车牌为桂B*,其并不清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在保单登记车牌与肇事车辆车牌不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肇事车辆车主提供的保单中,虽然登记车牌号为桂B*,但其登记的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肇事车辆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就是案涉肇事车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认为,车牌号并非识别车辆的唯一方法,相比车牌号易套牌、易变更的特性,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更具有识别车辆唯一性的功能属性。在投保人与承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承保人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车辆信息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不应以某个车辆信息不一致作为拒绝保险赔付的抗辩理由。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在进行投保时,应当认真核对保单中记载的相关投保信息,发现错误时及时要求保险公司予以更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 银行股迎来“黄金买点”?摩根大通预计下半年潜在涨幅高达15%,股息率4.3%成“香饽饽”
- 华润电力光伏组件开标均价提升,产业链涨价传导顺利景气度望修复
- 我国卫星互联网组网速度加快,发射间隔从早期1-2个月显著缩短至近期的3-5天
- 光伏胶膜部分企业上调报价,成本增加叠加供需改善涨价空间望打开
- 广东研究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商业航天发展,助力商业航天快速发展
- 折叠屏手机正逐步从高端市场向主流消费群体渗透
- 创历史季度新高!二季度全球DRAM市场规模环比增长20%
- 重磅!上海加速推进AI+机器人应用,全国人形机器人运动会盛大开幕,机器人板块持续爆发!
- 重磅利好!个人养老金新增三大领取条件,开启多元化养老新时代,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喜人!
- 重磅突破!我国卫星互联网组网速度创新高,广东打造太空旅游等多领域应用场景,商业航天迎来黄金发展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