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向定了!?人身险公司监管评级新规出炉: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 “5+S”,4级限制业务范围、股东分红…

《评级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强化分类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特色化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竞争优势,促进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历时2年,人身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制度正式落地!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分级。

《评级办法》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六个维度评价,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 S级。同时,还引入了动态调整机制,分别设定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级和直接认定为5级的情形。

评级聚焦六个维度,

履行ESG责任情况为特别加分项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

具体来看,公司治理维度,细分合规性、股权两类要点,综合评价公司治理风险状况。

业务经营维度,细分合规性、结构类、保障类、品质类、成本类、人员类和责任准备金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业务经营风险状况。

资金运用维度,细分合规性、市场风险类、信用风险类、集中度风险类、投资收益类、内部控制类和其他类七类要点,综合评价资金运用风险状况。

资产负债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期限结构匹配类、成本收益匹配类、现金流匹配类、财务杠杆类五类要点,综合评价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状况。

偿付能力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内部控制类三类要点,综合评价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此外,在其他方面维度中,细分合规性、战略风险类、声誉风险类、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系统和案件风险类六类要点,综合评价其他方面风险状况。

与此同时,《评级办法》还在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中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分为“5+S”,

5级或退出市场

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对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等六个评估维度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

《评级办法》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

具体评定标准为:(1)大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1级;(3)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2级;(3)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3级;(4)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4级;(5)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为5级。

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监管部门将分类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对于监管评级结果为3、4、5级的公司,《办法》还明确了具体的监管措施: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应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基础上,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对于重组、接管等方案,此前便对华夏人寿、天安人寿、天安财险、易安财险等进行过风险处置。

动态监管调整,

两大风险情况将上调至5级

监管机构还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具体为:

一是出现下列5项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之一的,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直到5级为止:

1.两个及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2.公司治理维度、资金运用任一评估维度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3.规模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规模保费增速>40%,或规模保费增速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业务激进扩张;

4.人身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账面余额/净资产大于30%,关联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情形。

二是出现下列7项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的,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将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为5级:

1.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

2.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4.流动性存在不足;

5.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

6.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7.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监管评级工作,金融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影响情况,调整评级的时限要求及具体方式。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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