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向前海人寿发送监管意见书:立即整改 严禁股东不当干预公司经营
7月15日,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发布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报告显示,该公司收到了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监管意见书。
监管意见书显示,近期非现场监测发现前海人寿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
具体来看,前海人寿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在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集团”)官网发布公告称,已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免去前海人寿沈成方的公司董事和总经理职务,免去陈琳的公司监事等职务。经核查,前海人寿对召开上述会议不知情,会议未按照公司章程和监管要求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送通知,且未提前通知监管机构。
上述会议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条和公司《章程》第七十一条,保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监管机构”等要求,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五天。公司应于上述时限内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等。
同时,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应由公司决策的事项提出具体意见,直接干预公司正常经营,不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严禁……(四)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决策程序”,《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八)款和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十六)款,“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等。
对此,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提出三条监管意见:
第一,立即进行问题整改。银保监会已对前海人寿实际控制人姚振华进行了监管约谈,责令改正违规问题。要求该公司依法通知各股东、董事会成员,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程序及决议不符合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应立即纠正不当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要求该公司股东要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公司董事应尽职、审慎履职,独立董事应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诚信、独立履职。
第二,严禁股东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要求前海人寿股东要严格执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保险公司独立运作,不得滥用控制权干预公司经营,侵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严禁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不得侵占挪用保险资金。
第三,切实维护公司局面稳定。要求前海人寿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独立自主经营,落实风险隔离机制,维护公司业务和人员稳定,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前期压缩业务规模、强化保险资金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前海人寿成立于2012年2月,控股股东为钜盛华,其持股比例为51%。而宝能集团持有钜盛华67.4%的股权,姚振华持有宝能集团99.99%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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