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
为全面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通过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全面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科学开展绩效评价和切实强化结果应用,进一步改善政策实施效果、提升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金精算平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的预算管理活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办法》明确,中央层面负责制定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绩效指标体系和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审核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指导地方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适时对各省开展绩效评价。省级层面负责制定本省区域绩效目标并报中央层面审核后实施或分解下达至统筹地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并开展省级绩效评价。统筹地区具体负责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后,各省绩效管理工作由省级层面承担。
《办法》提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制定绩效管理办法、绩效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审核并下达绩效目标,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审定绩效评价报告,反馈和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推进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绩效目标初审、指导经办机构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形成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目标制定、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结果应用等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办法》指出,要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绩效信息公开力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向同级人大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中央层面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对各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据悉,《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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