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因包括假币误收等5项主要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罚款618.7万元。
罚单显示,该行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时向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向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账户管家”产品(多层账户)中的子账户实际对外发生结算业务未经人民银行核准;“账户管家”产品(多层账户)中的子账户实际对外发生结算业务未经人民银行备案;单位商户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
同时,该行还存在现金从业人员挑剔假币专业能力不足、未按规定收缴假币、发生假币误收;经收预算收入未及时划缴国库存在占压行为;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部分ETC预登记业务办理未经消费者明示同意、漏报投诉数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指出,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记者注意到,这已经不是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第一次因假币误收遭到行政处罚了。去年6月,该行就因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未核准或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收缴假币;发生假币误收行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ETC预登记业务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等7项违法行为被罚114.7万元。
遏制假币流通,银行本应发挥关键作用,但有银行却出现假币误收,甚至假币误付的情况,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那么,银行究竟该如何按照正规程序收缴假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规定,假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银行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对于假币的收缴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若个人发现收到假币,应将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银行收到假币后,数量较多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并且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银行于每季末解缴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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