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
5月12日,国新办就失业保险基金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有关情况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俞家栋表示,聚焦帮扶受疫情冲击最大的困难行业,在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的基础上,新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不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据了解,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予以明确。
《通知》称,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实施期限方面,《通知》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司长郑文敏称,据测算,上述缓缴费款政策可以为企业和个人增加800多亿元的现金流,对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压力,稳定就业、共渡难关,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进一步表示,缓缴社保费不会影响职工的社保权益。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在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在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同样不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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