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三项违法违规被罚97万
金融界网7月29日消息 7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08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违规跨省经营保险业务、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上海银保监局依法对永安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罚款78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徐振裕罚款19万元,共计处罚97万元。
处罚原文如下: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0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 |
单 位 |
名称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主要负责人 |
徐振裕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1.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 2.2018年1月和7月,该公司违规跨省经营保险业务。 3.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该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78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7月19日 |
(徐振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银保监罚决字〔2021〕10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徐振裕 | |
单 位 |
名称 |
—— | |
主要负责人 |
——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徐振裕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负直接管理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共计19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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