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附任职报告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74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配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实施,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不含省级分公司)负责人管理工作,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格;
(五)拟在艰苦边远地区、西部地区任职。
二、保险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以下人员的任职情况: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三)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
三、保险公司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前述人员任职情况。报告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报告文件;
(二)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任职报告表;
(三)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附件:任职报告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6月16日
任职报告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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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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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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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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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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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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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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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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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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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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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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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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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专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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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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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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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国
外居留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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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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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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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法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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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是否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是,是否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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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历 |
起止
年月 |
院 校 |
专 业 |
毕(结、
肄)业 |
全日制
/在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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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起止
年月 |
单位及部门 |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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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情况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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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经历 |
起止年月 |
举办单位 |
培训内容 |
证书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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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 |
关 系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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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鉴定 |
(内容应包含保险机构对任职人员进行履职调查的情况说明,可另附页) | ||||||||||||||||||
综合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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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声明 |
(由本人按填写说明手书填写)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保险机构声明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保险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保险机构人事部门填制。
二、政治面貌由中国公民填写。
三、“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填写。
四、“现任职单位”“现任职务”指向监管部门报告时已任(新任)职务。
五、“学习经历”自大学(专科或者本科)填起。
六、“工作经历”各段时间应保持连续,如中间有未工作的时段,应填写“未工作”或“无工作”。
七、“培训经历”指近五年三个月以上的境内、外培训。
八、家庭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任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境外的,请将居住国别、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简要填写在“备注”栏中。
九、“本人声明”由任职人员本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本表记载内容符合我本人的真实情况。
十、“保险机构声明”由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手书以下内容并签字:经我单位审查,本表记载内容真实。
十一、填表应当准确、完整,无相关内容的应当在相应表格中填写“否”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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