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裁”未获任职资格就上岗 人保健康华山被银保监会处罚
4月27日,银保监会公布《2021年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被予以处罚,公司罚款5万元,当事人被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8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命华山为人保健康党委书记、总裁,并要求“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华山到人保健康工作之后,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情况下,存在以总裁名义主持总裁办公会议、签发公司经营相关重要文件、在公司年度会议讲话等行为,实际履行高管职责。时任人保健康党委书记华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认为人保健康违规聘用了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人保健康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就此,当事人华山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对其本人的行政处罚。华山认为,一是未上报临时负责人报告是由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造成,其对该情况并不知情;二是其履职确属必要;三是其以总裁名义签发文件与公司内部管理漏洞有关;四是其没有以总裁名义履职的主观故意,并且在监管提示后,已着手进行整改。
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人保健康总裁办公会议纪要和印发文件等表明华山是以总裁而非公司临时负责人等身份履职;二是华山本人是未取得资格核准前任职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理由;三是监管提示后,华山本人进行了整改,但并不彻底,其签发的文件中依然有“关于印发华山总裁……”表述。人保健康未经核准聘任华山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华山不具有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上述事实,有人保健康总裁办公会议纪要、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最终,银保监会决定对人保健康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因上述人保健康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责令人保健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华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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