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媛媛
编者按
保险理赔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受理索赔请求进行赔偿处理。但在投保人索赔过程中,无论是寿险还是财险,各类纠纷层出不穷。针对这些纠纷,本报将从今天开始刊登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媛媛《寿险理赔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系列文章,旨在给大家提供一些有使用价值的参考,减少理赔纠纷的出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可能导致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约定事故进行核定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理赔既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人身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必经途径,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从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角度讲,保险理赔既是保险业务处理程序的重要环节,又是评估其他工作效率的最佳手段。通过处理理赔纠纷可以发现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核保和后续服务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漏洞。有鉴于此,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律师结合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的司法实践,总结归纳出在人寿保险理赔业务中,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当注意的如下法律问题:
一、保险理赔的时效: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两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二、保险理赔过程中争议的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1、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我国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