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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保险营销员犯罪的法律问题
http://www.jrj.com  2008-4-28 11:09:38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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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涛

  目前,保险营销员已成为我国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2014900人。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3193.9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45.4%。在我国保险业和保险营销体制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营销员犯罪也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保险公司信誉和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有必要进行严厉打击。本文拟对保险营销员常见的犯罪类型、特点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一浅析。

  提到保险营销员,一般指个人保险代理人。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个人代理人定义为“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法》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属于平等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营销员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他们只是一边联系着保险公司,另一边联系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

  营销员犯罪的主要类型

  司法实践中,保险营销员常见的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以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保险法》第140条也规定,应对营销员的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营销员主要的诈骗手段为:私刻或盗盖保险公司印章以骗取钱财;编造不存在的险种并销售以骗取钱财;利用伪造、涂改或作废的保险单据骗取钱财;伪造文件或假冒投保人签名办理退保、理赔手续,骗取退保金或理赔金等。司法实践中,也有将上述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判例。

  第二,侵占罪。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保险营销员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的,可能构成侵占罪。主要的犯罪手段是:保险营销员通过真实有效的保费收据向客户收取首期或续期保费后,不上交给保险公司,而是据为己有。营销员基于保险公司的有效授权代收保费,在合法占有了保费后,又实施了非法侵吞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也有将营销员侵占挪用保费的行为定为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的。严格来讲,这样的定性有待商榷。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工作人员”,即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而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严格地说,营销员侵占挪用保费应构成侵占罪,不宜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行为人的处罚力度也较小。出于打击和防范犯罪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大多将这类行为定为职务侵占罪。

  虽然理论上保险营销员还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罪和保险诈骗罪,但在司法判例中比较少见。

  非法集资犯罪 营销员犯罪的新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保险行业连续发生几起重大营销员犯罪案件,并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这些案件中,作案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伪造或涂改保险单据、私刻或盗盖保险公司印章、使用投保单复印件甚至“打白条”等手段,骗取对方资金,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钱财后,又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资金运作”,由营销员个人进行“体外循环”。在这些案件中,营销员利用销售保险的形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行为,这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金融犯罪,是一种利用保险的形式实施的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集资往往表现出下列特点: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从这几起案件来看,保险营销员的犯罪行为和手法完全符合上述特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应该明确的是,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参与非法集资者的本金是否完全能够得到清偿,完全取决于集资者的资金和财产状况,不能完全清偿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营销员诈骗类犯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从实践中看,营销员实施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方式和犯罪手段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具有明显的诈骗特征,可以统称为诈骗类犯罪。这类诈骗类犯罪与营销员侵占保费的行为而导致的侵占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都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首先,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在侵占保费的案例中,营销员的收款行为是得到保险公司有效授权的,向客户出具的是保险公司真实有效的保费收据;而在诈骗类犯罪中,营销员大多以销售保险为名向客户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实际上并不存在相对应的险种),其收款行为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授权,向受害人出具的大多是伪造涂改的收据、收条甚至投保单复印件等凭证。

  其次,犯罪客体不同。在侵占保费的情形下,营销员侵占这些保费属于侵占保险公司的财物所有权,保险公司是受害人;而在诈骗类犯罪中,营销员占有这些资金侵犯了被诈骗者的财物所有权,被诈骗者是受害人。

  因此,在为营销员的犯罪行为定性时,一定要认真甄别这两类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的不同特点,从营销员的犯罪手法、使用的单据凭证、侵害的对象等各方面出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准确定性。

  
  
关键词保险 营销 侵占 犯罪 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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