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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康团体定期保险条款 |
| 产品名称: |
泰康团体定期保险条款 |
 泰康人寿 |
| 保险类别: |
定期寿险 |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0-65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缴费期限: |
一年 |
| 保障期限: |
一年 |
| 产品特色: |
适用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必须占本单位在职人员人数80%以上。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外责任: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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