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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关注度732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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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保险(2003)条款 |
| 产品名称: |
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保险(2003)条款 |
 平安寿险 |
| 保险类别: |
终身寿险 |
| 保险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年龄: |
0-60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缴费期限: |
灵活 |
| 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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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特色: |
国内第一份终身防癌附加保险,保费低廉,身故返还,用利息买保险,癌症保障项目更丰富,包括“癌症医疗金”“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五项癌症给付,更贴近治疗方案,不许费用单据,0-60岁均可。 |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癌症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医疗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1‰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90天为限。 三、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每次手术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二次为限。 四、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本公司依其实际住院日数每日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以60日为限。 五、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又因同一部位“癌症”必须接受门诊放射线治疗,每次门诊放疗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0.5‰给付“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但每日的给付以一次为限,且同一部位“癌症”的给付以十次为限。 六、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七、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初次患“癌症”,自确诊之日起免交本附加合同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癌症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及癌症门诊放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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