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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特定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A款) |
产品名称 |
恒安标准附加特定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A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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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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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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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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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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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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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 一、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满180日后(不含第180日),初次罹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则我们按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呼吸系统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经诊断患有足以导致附加合同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的疾病,或经诊断患有本附加保险条款约定的呼吸系统癌症,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返还附加合同终止时您已交付的附加合同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