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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
产品名称 |
泰康附加投保人意外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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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定期寿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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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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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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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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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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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以下称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不论何种原因导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投保人身故需要变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的,我们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高残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不论何种原因导致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被豁免合同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其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需继续交纳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持续高残证明 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 如被豁免合同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被豁免合同投保人需继续交纳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项 被豁免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者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若被豁免合同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上述意外身故或者意外高残日前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对于上述意外身故或者意外高残日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关于保险费交纳的有关约定,按顺序依次补交被豁免合同缓交的各期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