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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尊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产品名称 |
平安附加尊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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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7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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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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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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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 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1 周岁 25% 1 至2 周岁(含1 周岁) 50% 2 至3 周岁(含2 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