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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城市燃气综合保险 |
产品名称 |
民用城市燃气综合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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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自愿保险、主险 |
保险公司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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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趸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一年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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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址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使用城市燃气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的;
(二)使用城市燃气泄漏的;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不超过其所对应的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各项对应赔偿限额,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