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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华润年年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产品名称 |
国华附加华润年年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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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含6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缴费方式 |
期交 |
缴费期限 |
3年、5年、10年 |
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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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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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成人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费期满,且在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确诊少儿重大疾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满后且在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费期满,且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确诊成人重大疾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满且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主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所包含的身故或全残责任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责任以一次给付为限。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至为零时,主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