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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通宝保险计划 |
产品名称 |
泰康财富通宝保险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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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养老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组合保险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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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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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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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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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多—分红万能,收益连连 快--年年给付,终身不断 好—定期给付,安享晚年 省—保费豁免,彰显人性 |
保险责任 |
主合同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按照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小于5年,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①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 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可能为零。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红利默认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按照《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中关于“从主合同转入附加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的约定处理。上述具体事项包括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如需将红利领取变更为现金领取,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如您将红利领取方式变更为现金领取,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可以以现金方式领取红利。如果在 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的红利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我们的分红政策是以稳健经营、回报客户为基本原则,努力保持各年分红水平的可持续性和市场竞争力。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4)从第6保单年度起,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时,除满足上述规定以外,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还不得高于申请部分领取日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该申请部分领取日前5年您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余额。 年金转换 自本附加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附加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