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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添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81006)(停售) |
产品名称 |
友邦附加添益A款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81006)(停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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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十八至六十岁 |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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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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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保险期间为一年,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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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下述情形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除新农合以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从新农合取得住院费用补偿,但未从除新农合外的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新农合和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x 7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三、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本公司认可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费用补偿,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 – 从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x 50% – 从本公司已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金 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 投保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而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