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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
产品名称 |
阳光人寿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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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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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趸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1年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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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按下表分级累进、比例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人民币100 元以上至1000 元(含1000 元)部分 55% 人民币1000 元至4000 元(含4000 元)部分 60% 人民币4000 元至7000 元(含7000 元)部分 70% 人民币7000 元至10000 元(含10000 元)部分 80% 人民币10000 元至30000 元(含30000 元)部分 90% 人民币30000 元以上部分 95%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6000 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期间,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 元的部分,按下表分级累进、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人民币100 元以上至1000 元(含1000 元)部分 55% 人民币1000 元至4000 元(含4000 元)部分 60% 人民币4000 元至7000 元(含7000 元)部分 70% 人民币7000 元至10000 元(含10000 元)部分 80% 人民币10000 元至30000 元(含30000 元)部分90% 人民币30000 元以上部分 95%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6000 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说明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90 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其父母的医疗保险计划、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则本公司在扣除取得补偿部分后按本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最高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款规定分别给付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疾病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