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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嘉安两全保险 |
产品名称 |
光大永明嘉安两全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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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生死两全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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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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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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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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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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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符合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保险责任的,我们仅以其中一项责任进行赔付,受益人有权选择其中一项责任进行理赔申请,各项保险责任不重复给付。 注:本合同所述之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天数,均以事故发生当日计算第一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初次确诊所患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退还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以后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初次确诊所患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的本合同的保费的12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初次确诊所患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十天以后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初次确诊所患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的本合同的保费的120%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保险金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后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出现的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意外残疾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规定内容的,我们将按照意外残疾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同时进行赔付。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付额满后本合同终止。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五、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三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法 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六、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发生过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七、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满期日,我们按已交的本合同的保费的120%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