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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尊逸天年补充养老保险 |
产品名称 |
光大永明尊逸天年补充养老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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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养老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18至55周岁 |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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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趸交、3年、5年、10年、20年 |
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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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自由选择领取时间 您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安排选择养老年金领取的年龄。其选择包括:女性45/50/55 岁三种和男性55/60岁两种。若达到领取年龄时,您尚未退休,需等到实际退休后 才能领取。 投保年龄 女性退休年龄选择 男性退休年龄选择 18-40岁 45、50或55岁 55或60岁 41-45岁 50或55岁 55或60岁 46-50岁 55岁 55或60岁 51-55岁 无 60岁 自由选择交费期间 您可拥有灵活多样的交费期间,保险费可一次交清、也可分3、5、10、20年交, 或交至您选择的领取年龄;可按年交费,也可按月交费,日积月累,轻松达成品质 退休生活。 自由选择领取方式 您可根据自己的偏好,从以下五种方式中任选一种领取养老年金,相同保额下,不 同领取方式对应不同领取金额。我们还特别提供按月领取模式,充分贴合实际需 求。 一次性领取 在到达领取时间时,一次性领取年金。 终身领取 分期领取年金,直至身故。 定期领取 分期领取年金,直至身故,但最多领取20年。 定期保证领取 分期领取年金,固定领取20年,领取期内身故,可一次性领取剩余金额。 定期保证终身领取 分期领取年金,直至身故,至少保证领取20年,保证领取期内身故,可一次性领取剩余金额。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前不幸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照下列两项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该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2. 您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 二、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以下几项条件,我们将于接受被保险人年金给付申请的次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频率进行年金给付: 1.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 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 被保险人已退休; 4. 被保险人向我们申请年金给付。 我们每次给付年金的金额由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每千元保险金额可以领取的年金金额决定。每千元保险金额可以领取的年金金额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频率确定(参见附表)。年金开始领取后,本合同不得解除。您可以从下列几种年金领取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次领取 我们向被保险人一次支付年金之后,本合同终止。 终身领取 我们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年金给付频率分期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定期领取 我们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年金给付频率分期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当下面两个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时即停止支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支付年金满20年 定期保证领取 我们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年金给付频率分期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20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本合同终止。 定期保证终身领取 我们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年金给付频率分期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年金保证给付期为20年;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支付保证给付期内未领取的年金总和,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给付期满后仍生存,我们继续向被保险人支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但不满足以上所有条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将按年复利3%的保险单价值增长率增长(我们按复利折算为日增长率每日增加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请您特别注意:我们可能根据我们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高或调低保险单价值增长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