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找到了中意的保险产品,您是不是想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该保险,我们为您提供了这个信息平台,您只需在这里注册或登录后,添写您的保险需求,将有最优秀保险代理人与您联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
产品名称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
 |
保险类别 |
普通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16周岁至65周岁 |
缴费方式 |
趸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最长为一年 |
产品特色 |
|
保险责任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