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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
产品名称 |
国华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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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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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趸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1年。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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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起付线、给付限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等待期之后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导致其住院治疗的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住院前15日(含15日当日)内前往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治疗的(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之前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可按上述约定累计给付,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前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 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