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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小康之家华彩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
产品名称 |
附加小康之家华彩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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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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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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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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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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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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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第二类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28天为生存期)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二类特定重大疾病指本附加合同条款第十一条第一、二、八、十二及二十款所列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以及严重Ⅲ度烧伤;该条所列的其他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为第一类特定重大疾病。 三、若投保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本公司就该次申请前的保险金额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就该次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天内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就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10%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第二类特定重大疾病同样须满足生存期的条件),本公司就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全额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特定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180天的限制,本公司按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五、上述特定重大疾病保障须符合本附加合同条款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相关定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