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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团体驾驶员意外医疗保险(停售) |
产品名称 |
太平附加团体驾驶员意外医疗保险(停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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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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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趸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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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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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出租汽车或教练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5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