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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 |
产品名称 |
太平附加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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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少儿保险、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出生满60天至15周岁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 |
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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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至被保险人25周岁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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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且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八条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十九条所定义的白血病,且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白血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您已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参见第二十一条)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8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二十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豁免保险费等待期的限制。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