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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
产品名称 |
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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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定期寿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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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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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下列三种期限中的最短者:
(1)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点,主合同的剩余付费年限减去一年;
(2)六十岁减去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3)二十一岁减去主合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年龄。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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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主合同、主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金喜洋洋定期寿险》(该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须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后始产生效力)及本附加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