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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产品名称 |
合众附加至尊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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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 |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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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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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终身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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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分组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31种重大疾病分为以下三组。 A组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 终末期肾病; 4.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5.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6. 严重III度烧伤; 7.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 慢性呼吸衰竭; 9.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1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B组重大疾病: 1. 脑中风后遗症; 2. 多个肢体缺失; 3. 良性脑肿瘤; 4.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5. 双耳失聪; 6. 双目失明; 7. 瘫痪; 8.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9. 严重脑损伤; 10. 严重帕金森病; 11.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2. 语言能力丧失; 13. 严重多发性硬化;
C组重大疾病: 1. 急性心肌梗塞; 2. 冠状动脉搭桥术; 3. 心脏瓣膜手术; 4.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 主动脉手术; 6. 严重冠心病; 7. 严重心肌病;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个组别内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组中所包含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其余两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同时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额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保费豁免 我们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并将不再受理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退保以及减保申请。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初次确诊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剩余一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初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分组中仍然有效的一组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