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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费用型)个人医疗保险(停售) |
产品名称 |
泰康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费用型)个人医疗保险(停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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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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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趸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保险期间为一年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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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四档(见表1),投保时所选档次一经确定,在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一般疾病”住院,保险责任的等待期为30 天;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住院,保险责任的等待期为180 天;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含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 天内的住院),根据投保人的投保选择,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因非重大疾病原因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一般住院保险金,但累积给付以投保时选择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一般住院保险金额为限。
二、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因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的90%,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但累积给付以投保时选择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中的合理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本公司接到理赔申请之日的本公司住所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以下费用: 1. 普通病房床位费; 2. 手术费; 3. 注射费; 4. 药费; 5. 检查费; 6. 处置费、诊疗费; 7. 输血、输氧费; 8. 会诊费; 9. 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