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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疾病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
产品名称 |
泰康附加疾病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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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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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趸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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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医院治疗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500元以上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