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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社会统筹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
产品名称 |
泰康社会统筹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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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医疗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团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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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趸交、半年交、月交 |
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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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
产品特色 |
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匹配,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全面照顾住院个人支付部分,为客户量身订做 给付比例从50%-90%灵活选择 |
保险责任 |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一和基本部分二,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任选其一投保,亦可两部分同时投保。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一 被保险人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至统筹基金封顶线之间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基本部分二 被保险人在医院就诊而发生的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