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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产品名称 |
泰康附加吉祥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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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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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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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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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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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将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大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且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初次确诊日间隔小于90 日,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单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