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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产品名称 |
泰康附加财富C款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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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疾病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附加险、传统型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投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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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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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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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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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者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主合同9.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附加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者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者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