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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
产品名称 |
太平阳光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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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少儿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保险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出生满60天至15周岁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至25岁 |
产品特色 |
三保障: 满期保险金 身故保障 重疾保障 三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或罹患30种重疾即可豁免 买一赔二: 主险与附险均有身故保障,重疾保障双倍(白血病2.3倍)赔付,主险与附险保费均有豁免责任。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与您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8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豁免保险费等待期的限制。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因分红导致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除外)。 红 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