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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金福缘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
产品名称 |
恒安标准金福缘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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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保险公司 |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0周岁(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含)以下 |
缴费方式 |
趸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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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且身故时被保险人已年满18周岁,我们将按您所交保险费的数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间届满之间因疾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特别给付 (一)意外身故特别给付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外,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给付和特定交通工具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公共汽车(含出租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上述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且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与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若被 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上述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与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的同时,再按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被保险人在从事本保险条款第6条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第2.2款第四项约定的特别给付责任。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年度红利率,计算在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相关法律的规定或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2、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者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3、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中规定的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