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金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
产品名称 |
泰康金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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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保险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
缴费方式 |
趸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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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三年高返早收益:生存保险金每三年返12%,相当于年返4%,返还频率快、次数多、额度高,活得越久,领得越多,一张保单三代受益。 提前领取功能强:在被保险人60周岁时,客户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提前领取保险金额的180%,将身故保险金最大限度的转化成生存保险金,实现对资金的自由支配。 享受红利御通胀:客户还可通过红利分派,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以此来满足客户对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为其创造更大的获利空间。 承保条件更宽松:投保不受职业类别限制,趸缴、三年缴不计入被保险人累计风险保额,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单独计算,且不与既往投保的寿险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累加,体检、健康加费及高保额核保,均较以往有大幅度的宽松优惠。
缴费方式更灵活:金利A、金利B两款产品完美的实现了短长期缴费方式灵活选择的空间,客户可以自由选择。 |
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返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将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我们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在第一个保单年度之后,若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4)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除按上述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之外,我们还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额外给付等值于4倍基本保险金额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其中,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是指被保险人自通过出发地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这一期间。 对同一被保险人,我们对该险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