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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福惠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
产品名称 |
恒安标准福惠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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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保险公司 |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
缴费方式 |
期交 |
缴费期限 |
3年、5年 |
保障期限 |
10年 |
产品特色 |
短期交费,轻松理财 ——您可以选择三年或五年的交费方式,在短期内完成保险费交纳,轻松进行理财规划。
满期回报,保值增值 ——您可以在保险期满时获得一笔可观的满期保险金,轻松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双重分红,锦上添花 ——年度红利采用保额分红方式,年年保额积累更加迅速,此外保单终止时更有终了红利带来更多收益。
多重保障,贴心关怀 ——疾病身故保障/3倍意外身故保障/3倍意外全残保障,呵护您日常生活的每一天。 |
保险责任 |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所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第二个保单年度至保险期满之间因疾病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 周岁,我们 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 周岁,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交费年度数给付慰问金,本合同终止。 四、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并且身故时已年满18 周岁,我们除给付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的2 倍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永久完全残疾慰问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乘以永久完全残疾时的交费年度数的2 倍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意外身故和意外永久完全残疾特别给付责任。以同一人作为被保险人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险种合同的,不论其投保人是否相同,我们基于这些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特别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我们按满期时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交费年度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分配报告。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年度红利率,在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计算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满期有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2、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者因为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3、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中规定的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