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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财富工程投资连结保险 |
产品名称 |
瑞泰财富工程投资连结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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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投资连结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保险公司 |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
缴费方式 |
趸交、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保险合同期限: 终身险 |
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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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1.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向保险合同确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和额外身故保险金两部分组成。 A.基本身故保险金 按身故保险金领取申请审核通过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为基本身故保险金金额,但是,如果投保人选择了一个最低身故保险金,基本身故保险金即为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a按身故保险金领取申请审核通过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保人全部投资账户的105% b.最低身故保险金,最低身故保险金应按以下规则由投保人选择,对于期交保险费保单:所有应交期交保险费之和的100%,200%或者500%;对于趸交保险金费保单,趸交保险费的100%,200%或者500%。 B.额外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产品时,还可以另外确定一个额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但其限额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及身故保险金额的大小。 投保人可以为额外身故保险金指定一个保险期间,保险期限内,如果投保人不幸身故,本公司除按照前述方式计算基本身故保险金意外,再按照投保人预先确定的额外身故保险金数额,向受益人给付额外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指定的额外身故保险金期限只能少于或者等于保险合同期限,如果投保人没有指定额外身故保险金期限,本公司将视其期限与本合同期限一致,如果投保人指定的额外身故保险金期限大于保险合同期限,则大于保险合同期限的部分无效。 2.满期保险金 保险合同期满且被保险人生存时,投保人将获得全部投资账户价值作为满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柚子单位卖出价计算投保人全部投资单位总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