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
产品名称 |
金鑫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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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别 |
养老保险、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保险公司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被保险人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年金领取年龄55周岁);\r\n被保险人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年金领取年龄60周岁)。 |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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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
3年、5年、10年、15年、20年 |
保障期限 |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
产品特色 |
投保简单灵活 生存返还快捷
年金给付递增 不领累积生息
满期祝寿贺礼 年年可享红利
保障年金收入 规划完美人生 |
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及其以后每满两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 养老年金 (1) 自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年金;
(3) 自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已交保险费(不计息);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含)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基本保险金额的8倍;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