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找到了中意的保险产品,您是不是想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该保险,我们为您提供了这个信息平台,您只需在这里注册或登录后,添写您的保险需求,将有最优秀保险代理人与您联系。
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
产品名称 |
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
 |
保险类别 |
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保险公司 |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年龄 |
30天到55周岁 |
缴费方式 |
趸交、期交 |
缴费期限 |
趸交 |
保障期限 |
合同生效日至八十八周岁保单周年日 |
产品特色 |
1、两年一返,快速获益 在被保险人65周岁保单周年日前,每满两年可获得等值于合同保险金额8%的生存金。 2、养老年金,安享晚年 被保险人于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将获得等值于合同保险金额1.2倍的祝寿金,此年起至被保险人88周岁的保单周日,每年的保单周年日可获得等值于合同保险金额8%的生存金。 3、高额保障,尽显关爱 本产品提供高额身故保障,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65周岁保单周年日前,拥有合同保险金额3倍的身故保障,65周岁保单周年日至88周岁保单周年日前拥有合同保险金额1.2倍的身故保障。 4、专家理财,分享红利 本产品集保障与投资于一体,在享有高额保障的同时,您每年还可享受分红,分享公司专业经营的成果。您可选择累积生息、现金领取或抵交保险费三种红利实现方式中的一种。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0%给付 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按以下方式确定的金额,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按以下方式确定的金额,本合同终止。 (1)若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该金额为:本合同保险金额对应的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与本公司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包括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二者的差额; (2)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该金额为: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与本公司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包括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二者的差额。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8%给付 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祝寿保险金。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 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交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