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合法营运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责任免除:
1.保险事故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5)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6)在交通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被保险人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