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所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保险费缴纳即行终止。
二、身故(全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主险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