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中的一类或者数类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