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无论是财产险尤其是车险行业,还是寿险行业,各家大大小小保险机构对于电话销售的争夺战可谓进入了白热化。
车险电销战的疯狂似乎已经无法被人类所“阻止”了。车险电销带来的高产能也不断凸显。平安、太平洋、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大地、天平车险等公司疯狂“厮杀”。
特别是银保新政实施后,寿险公司亦开始反思对银保渠道的过度依赖导致的后果,希望能更多寻求在新渠道方面的突破。电销成为新渠道建设的首选,并有望成为一些保险公司银保渠道的替代品。新兴的中小寿险公司难以在传统渠道与大型公司抗衡,但在新兴渠道方面险企可以集中资源快速进入,有效降低保单的获取成本,使销售更具针对性。
为了打好资金运用的基础,监管方在2011年进一步放宽了险资运用渠道。同时,2011年资本市场行情不佳,“股债双杀”的市道中,险资趋利避害,走出了不同以往的运行轨迹。
5月下旬,保监会前主席吴定富在“2011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将本着将上海建成保险资金运用试验区的考虑,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在上海地区开展基础设施、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活动。与此同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告诉媒体,险资投资保障房细则会尽快出台,保监会正在制定险资投资保障房的相关规定,而且下一步险资对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力度会逐步加大。
在短期内收益率难挽颓势的背景下,保险公司纷纷谋求产品创新,主攻高端市场。打响头炮的就是变额年金。2011年6月,由金盛人寿推出的国内首款变额年金产品在京、沪、广、深四大城市开始试点,在欧美日市场热销的变额年金被正式引入中国市场。
复杂的投资结构及配置原理,让市场对这款“洋保险”投来了好奇的目光。紧接着,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的相关变额年金产品也予以跟进,华泰人寿的相关变额年金产品也于日前获得保监会批准。保险理财创新迈开一大步。 投资债市历来是险资运用的大头,但2011年险资在债市上的运作,相比以往却出现了极大变化。因保费收入增速放缓且担心通胀,险企2011年不仅没有急于配置债市产品,相反却大幅减持很多品种的债券,这在今年5月-8月表现得尤为突出。
2011年,资本市场一直处在寒冬,投资者也与市场一起遭遇冰封。当然,保险业也没能逃脱干系,投资型保险产品收益时高时低,起伏不定。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12月1日,除货币型账户外,市场上192只投连险账户中,146只处于亏损状态,亏损账户占全部投连险账户的76%。
据财汇数据,投资亏损最严重的是中国人寿旗下的国寿平衡增长账户,亏20.97%,太平人寿旗下的太平智选动力账户亏19.24%。
在质疑声、喝彩声、以及更为期待的目光中,车险市场即将走完2011年。对于车险市场来说,这一年相当充实。
首先,围绕车险条款“高保低赔”、“无责免赔”,国内车险行业内外展开了长达一年的讨论,在大众的期待中,新条款可能对这两项进行重大修改。
其次,对于车险在灾难来临时的减灾作用,同样是这一年度引人关注的热门话题。再者,2011年各家保险公司都告别了渠道混战,建立起了“电销”和“网销”系统,车险价格竞争渐渐走向规范。
2011年12月15日、16日,新华保险相继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是国内首家以A+H方式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并成为登陆国内资本市场的保险“第四股”。
作为国内首家A+H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新华保险在两地的表现迥异。从定价、发行到上市后的股价变化,无不显示出两地市场的巨大差异。
新华保险A股在价格区间上限报价者比比皆是,H股绝大部分投资者下限报价;A股获40多倍的超额认购,H股则未获足额认购;A股上市首日上涨13.72%,H股首日破发,跌幅9.82%。
保险业既要做慈善公益,更要发展主业,保险主业是更大的慈善,这是保险文化更丰富的内涵。
中国儿童保险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宋立英谈道,截至今年上半年,该基金已募集善款2100多万元,累计完成了包括北京、四川、青海、西藏、河南等19个省区市、约40万份少年儿童重大疾病公益保险的发放。
11月5日,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向金羽翼残障儿童艺术康复中心的自闭症儿童进行公益捐助,并邀请中心适龄儿童参加“携手成长,精彩共享”少儿书画大赛。
2011年,针对保险市场代理机构多、业务规模小、市场格局比较混乱的局面,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普遍而严重等突出问题,中国保监会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
此次清理整顿,共要求1373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1772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自查自纠,覆盖面涉及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从业人员等各个层面,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均为近年来首次。通过清理整顿,监管部门进一步摸清了代理市场小、散、乱的底数,坚决清理和处罚了一批违法违规经营的代理机构,普遍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保法》),以此为标志,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历经多年探索发展,以立法保障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在其起步之初,只是作为国企改革配套机制而存在,其后虽经反复试错反复修补,过渡性、细碎化、协商式的社保制度还是不可避免地逐渐落后于实际所需。《社保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自此开始,“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势必更好更快地落至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