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保监会2023年工作会议要求,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风险处置。坚决整治恶性竞争乱象,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
日前,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人身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从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范围、资金运用范围等维度对不同类别的公司进行区分。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监管部门可对较高风险机构进行集中监管,增强监管效能。
如此分类监管后,人身险公司的业务险种、经营区域、资金运用等将发生较大变化,各类别公司的发展特征或将更为明晰,同时也有望重塑人身险行业发展新格局。
从负债端来看,一方面,Ⅲ-Ⅴ类公司的万能险、投连险、变额年金等业务将受到不同程度限制,尤其是对于Ⅴ类公司,监管审慎决定暂停其万能险、投连险、变额年金业务开展。这几类险种大多为非保障型业务,人身险公司的风险综合水平越高,开展这些业务的限制越多,相应地保费收入也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不同类别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有所不同,特别是Ⅳ类和V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保费收入。
从资产端来看,Ⅳ类和Ⅴ类公司仅可开展部分资金运用业务,监管部门也将在不同程度上加强其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同样,人身险公司的风险综合水平越高,在其投资高风险资产方面受到的限制越多;反之则限制越少。
事实上,分类监管意在减少行业乱象,夯实行业发展基础,不断促进行业经营和风控水平的提升。信达证券研报分析,头部上市险企凭借更强的业务经营能力、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均有望纳入Ⅰ类范畴,同时在业务开发方面也将更为受益。
人身险公司应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等维度出发,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经营和风控能力,降低风险综合评级等级,以便获得更大更宽广的发展空间,从而推动人身险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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