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需符合七个条件
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七个条件。
具体来看,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五是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六是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七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新增“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要求,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要求更为严格。
同时,《通知》对养老险公司作出特殊规定: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设置了较高门槛,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养老资金的安全性。而放松对专业养老险公司的要求,有助于推动其回归养老主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约30家人身险公司符合《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产品方面,《通知》明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同时,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提供趸缴、期缴或不定期缴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缴费要求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此,光大证券认为,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将更加宽泛,缴费方式也将更灵活。产品创设将成为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核心竞争力,预计未来保本、收益稳健、多种缴费方式可供选择的商业养老保险有望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中脱颖而出。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
银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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