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又被重罚!涉嫌利用保险业务牟取不正当利益、报备机构负责人与实际不一致…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 中国平 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监管 警告并处罚款58万元 。

  9月2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被监管警告并处罚款58万元。

  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一、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经抽查2019年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通过平安银行武汉分行代销的12款保险产品,发现有53名客户因办理平安银行贷款业务被要求购买上述保险产品,购买保险并非客户本人意愿。经查,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未严格规范与其有代理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的销售行为,放任平安银行武汉分行向贷款客户捆绑销售保险,并向其支付高额手续费。

  时任银保渠道管理团队区域经理白忠勇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二、未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2019年,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市辖内多名个人代理人介绍多位客户在平安银行开设储蓄账户、申请银行贷款、申请普惠贷款、申购陆金所理财产品,并从平安银行、平安普惠、陆金所等三家集团内部子公司获取奖励资金。

  经查,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对所属个人代理人介绍促成的上述业务未建立业务台账,也未针对上述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在过往银保监会部署的有关个人代理人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排查中亦未涉及此项内容。

  时任综合开拓部经营策划室副主任许保林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三、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以会议费名义列支6笔费用共计28.65万元。经查,上述列支6笔会议费实际并未发生,套取资金由银保部用于日常维护客户及公司举办年会等开支。

  时任银保渠道管理团队区域经理白忠勇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四、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机构负责人与机构实际负责人不一致

  经查,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2019年向湖北银保监局报备的6家机构负责人与机构实际负责人不一致。一是向银保监局报备的机构负责人实际为机构名义负责人,是该机构下辖营业区实际负责人,对该机构下辖其他营业区无管理权,共涉及2家机构。二是向银保监局报备的机构负责人实际为公司内勤,对该机构无管理权,该机构实际由另一家机构的负责人兼职管理,共涉及4家机构。

  时任人员发展室人员管理岗刘阳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白忠勇予以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述“未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坚决杜绝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号)“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重点针对所属机构及从业人员销售资质、产品准入、业务隔离、备案管理、分类处置等内容,梳理检查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机制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总公司要切实按照监管要求,自上而下督促层层建立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管控制度,落实管控责任”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许保林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白忠勇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上述“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机构负责人与机构实际负责人不一致”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刘阳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合计予以警告并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白忠勇予以警告并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许保林、刘阳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阅读:平安人寿 保险业务

责任编辑:申雪娇 RF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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